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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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