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内容、运行情况等内容。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和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