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一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