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