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1年1月1日起,至第3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