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