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