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