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第六条 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促进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下属单位或者分支机构较多,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未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应当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单位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时,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有关审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等方式,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