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由提供材料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决定。
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起草的审计决定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后续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