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第六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九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要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或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 相关版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