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第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第九条 公司无需编制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备查文件中的财务报表只需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