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