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