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第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