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二章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五条 公安部法规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公安部规章制定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公安部各局级单位分别提出建议,经法规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 第六条 公安部规章制定的年度计划,经部务会议审定后,由法规局组织实施。法规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公安部各主管局级单位负责起草。规章内容与两个以上局级单位有关联的,以一个局级单位为主会同有关局级单位共同负责起草;属于公安工作全局性的规章,… 第八条 规章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 第九条 起草规章必须指导思想明确,并要注意与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衔接和协调。对现行规章中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与新起草的规章相近或相同的要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的有关规… 第十条 规章的内容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章、节、条结构,章、条结构,条或数列结构。条下依次分为:款、项、目,项和目应当冠以顺序号码。 第十一条 规章必须结构严谨,条文精练,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如果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协商一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