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规章必须以宪法、法律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准确体现公安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