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必须与内容相符。

对某一方面公安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公安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办法”;对执行某一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规定,称“细则”或“规则”;对某一方面公安工作所作的技术规范,称“规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