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九条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章必须指导思想明确,并要注意与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衔接和协调。对现行规章中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与新起草的规章相近或相同的要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的有关规定与起草的新规章有抵触或将被新规章代替的,必须在新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