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公安部各主管局级单位负责起草。规章内容与两个以上局级单位有关联的,以一个局级单位为主会同有关局级单位共同负责起草;属于公安工作全局性的规章,由法规局负责起草或主持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