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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发布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效力 已失效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54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内設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職權如下: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地區大小、人口多少、社會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必須密切聯繫群眾,認真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並且在居民會議或者居民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工作,聽取人民的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必須切實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紀律,不得違法亂紀,不得侵犯公民權利。 第七條 鐵道、水上公安派出所,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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