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内設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