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職權如下:

保障有關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的法律的實施;

鎮壓反革命分子的現行破壞活動;

預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管理戶口;

管理劇場、電影院、旅店、刻字、無線電器材等行業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

保護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破案;

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

在居民中進行有關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積極參加和協助進行有關居民福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