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五條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必須密切聯繫群眾,認真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並且在居民會議或者居民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工作,聽取人民的批評和建議。 第四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