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縣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 目录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