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立卷的基本要求。 (1) 行政案件结案或者终止调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案部门应当对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受案登记、证据材料、处理性的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等全部案件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 (2) 一个案件有多个当事人的,应当将针对每个当事人的案件材料集中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无须分卷。 (3)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多案一卷: ①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且由同一个办案单位办理,并制作一份决定书的; ② 两个以上行政案件之间存在内部关联性,两案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互为补充的; ③ 多人多起案件中有部分或者全部案件系共同作案,且由同一个办案单位办理的。 (4) 对当场处罚和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行政案件,可以不制作案卷,但办案部门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照编号装订存档,并将案件证据材料与当场处罚决定书、治安调… (5)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6) 卷内文书材料的来源和形式应当合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统一制定的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要求等规定收集或者制作。公安部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文书… (7)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无法归入纸质案卷的不同载体的材料,应当制作相关的说明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② 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材料中对主要违法事实有影响的内容转换成文字或者视频截图,由承办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案卷。 ③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放入资料袋中,并按照其载体的不同列入相应的档案类别管理,在相对应的不同类别档案中分别注明参见号。 ④ 对视听资料的存放情况,应当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以便查阅。 (8) 案卷内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的照片(包括底片),应当有文字说明。根据证明目的的需要,文字说明可以包括拍摄时间、地点、摄影者、证明内容等内容。文字说明语句应当… (9) 对复制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 对案卷证据材料中的复制件,原件提供人、办案民警应当仔细与原件核对,确认无异后签名并注明来源。但是,对有关部门提供的其自行保管的文书材料复制部分,应当注明出处,经… 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 (10) 对文字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原文后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材料应当译成汉语附在原文后面。抄件、翻译件应当载明抄件制作人、译文制作单位… (11) 卷内文书材料是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制作,但又不能重新制作的,为了长期保存,应当将原件复印一份,将复印件放在原件之后。使用热敏纸的,应当复印替换。复印… (12) 对涉及公安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应当单独立卷保管,并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 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