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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立卷的基本要求。
  4. 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5. (10)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2. 立卷的基本要求。
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10) 对文字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原文后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材料应当译成汉语附在原文后面。抄件、翻译件应当载明抄件制作人、译文制作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② 目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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