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对案卷证据材料中的复制件,原件提供人、办案民警应当仔细与原件核对,确认无异后签名并注明来源。但是,对有关部门提供的其自行保管的文书材料复制部分,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