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监督、考察。 (1) 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 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 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③ 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④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2) 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3)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4) 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5)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6)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7) 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制作并送达《传讯通知书》。讯问,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