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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交付执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认定。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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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交付执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认定。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2) 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有条件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执行;条件不允许的,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邮寄送达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同时由被取保候审人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1)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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