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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交付执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认定。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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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2. 交付执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认定。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1) 执行地在决定机关辖区的,侦查人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公安派出所。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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