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交付执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认定。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