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监督、考察。 ④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监督、考察。 ④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3)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