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节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收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第九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