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