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

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