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 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