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