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收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