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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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