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