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