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 第九条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