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