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三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接受口头刑事复议申请的;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听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的。 刑事复议机构参与审核原决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复议案件的办案人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