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