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