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十八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二十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 第二十一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