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二十一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