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二十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