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党委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通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依规依法、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察专员制度。建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机制,深…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